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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中等同原则的适用

专利侵权中等同原则的适用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了等同原则来认定专利侵权行为,在适用条件上参考借鉴了国际经验特别是德国法官的经验。实施专利法的10多年来,总结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审判实践经验,适用等同原则认定的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比照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将被控侵权产品的部件进行简单移位或者将被控侵权方法的实施步骤的顺序作简单的变换。

当被控侵权产品的个别部件之间的相互组合关系与专利权人的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对应部件之间的结构关系有所不同时,或者被控侵权方法的某些工序的前后顺序与专利权人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对应工序的顺序不同时,应当注意适用等同原则对被控产品或方法进行审查。

如从相关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能确定该产品或方法在比对物或对象两者间的结构关系或者工艺顺序无本质区别,且产生与专利技术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效果,则一般认定为构成等同,行为人的被控行为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2)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不经过创造性劳动对专利技术方案的某项技术特征进行等同替换。

等同替换,是指在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某项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中某项技术特征相对应,它们所起的作用或产生的效果又相同或基本相同;以本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充分了解该两项技术特征能够相互替换。行为实施替换的行为一般认定为等同侵权行为。

 

(3)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不经过创造性劳动分解、合并某项或某些技术特征。

分解或合并技术特征,是指行为人分析专利的权利要求后,以一项技术特征来代替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某两项技术特征,或者以两项技术特征来代替权利要求中的某一项技术特征,并能实现专利技术积极效果的情形。

 

(4)略去非必要技术特征。

所谓略去非必要技术特征,是指把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某项技术特征省略去,其余技术特征仍结合成一项完整的技术方案,并能基本实现原专利发明的目的、任务和积极效果。当然被省略的技术特征不能是区别已有技术的必须条件。

对略去非必要技术特征的情形是否应当以构成等同认定为专利侵权行为,有不同的意见。有学者提出美国和德国的法官遇此种情形都已构成等同侵权行为予以认定。还有的学者对日本法官虽然对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比较严格,但也以“不完全利用论”认定侵权的评论。对我国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如何处理此种情形,有学者以实行专利制度时间短、专利权利要求文件起草水平不高为由赞成按构成等同侵权认定。

 笔者认为,我国在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中,特别对大量的实用新型的专利侵权纠纷,应当慎重适用等同原则,严格执行等同原则适用的条件,对专利权利要求等文件的撰写应当提高质量,在强调对专利权保护的同时,要注重对专利法关于保障和促进新技术推广传播和不得阻碍发明创造不断涌现指导思想的理解和实行。法院在专利侵权纠纷的审判中,要注意严格以专利权利要求书确定的保护范围确定原告的权利范围,注意对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

 

在适用等同原则对侵权行为进行认定时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把握适用等同原则认定具体技术特征构成等同侵权的几个标准:

一是以本专业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角度分析判断,不能以相关领域高水平技术专家的专业水平或知识水平为标准;

二是分析判断的时间点以侵权发生时为准,如对相关领域平均知识水平的判断,对能否不经创造性劳动即能获得相对应技术特征的判断,以及对知道能够产生与专利技术相同、基本相同作用的判断等等。

三是对涉及比对专利技术的判断时,以专利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为标准。

 

(2)准确解释等同技术内容和所限定的等同技术方案。

在认定等同侵权行为时,要准确地解释专利的权利要求,根据专利说明书中所介绍的已有技术、发明目的及积极效果,发明的技术方案及其实施例,解释独立权利要求中各个技术特征等同技术内容以及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等同技术方案。视发明的高度客观、公平地确定专利保护的范围。对开拓性的重大发明专利,应当有较宽的保护范围;对已有技术的个别技术构成有所改进,应当有很窄的保护范围。

 

(3)对以存在已有技术为理由的侵权抗辩,可以先行审查。

因为一旦抗辩理由成立,无论再如何解释权利要求,都不能把行为人使用的已有技术认定为权利人的专利技术。经过审查,对行为人抗辩理由成立的,应当认定行为人使用的技术属未落入权利人专利保护范围的、公众可自由使用的技术,无需再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和对是否侵权进行比较分析,直接认定不侵权。这是对当前占专利侵权纠纷70%以上的实用新型专利案件侵权认定的一种对策。

 

(4)遵循民法的诚信原则,禁止权利人的对专利申请的反悔主张。

禁止反悔原则,是国际上多数国家在专利侵权判定时所普遍采用的原则。我国司法实践中也适用该原则。

所谓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争议或诉讼中,专利权人不得对原在专利申请文件(包括给专利局的函件)中,已经确认属于已有技术的内容或者明确表示放弃保护的技术内容,再主张权利。实际上这是民法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在专利侵权行为认定中的体现。如果专利权人对这些技术内容再主张权利,不但是对诚信原则的违反,而且对社会公众特别是对那些在前人技术基础上不断探索、发明的智力劳动者极不公平

 

分类:知识产权      时间:201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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